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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EAC ROHS认证,TR EAEU 037/2016

一、范围

1.TR EAEU 037/2016“关于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定是根据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协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环境,以及防止误导消费者(用户)的行为。

TR EAEU 037/2016“技术法规规定了在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境内应用和实施的强制性要求,以在该联盟境内流通的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中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以确保他们的自由流通。

如果针对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采用了联盟(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为这些产品制定了要求,则此类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必须符合适用的欧亚联盟(海关联盟)的所有技术法规的要求)。

2、本技术法规适用于按照在欧亚欧盟境内流通的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附录1所列清单

3、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

额定电压超过1000 V AC和1500 V DC的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除非本技术法规附录1另有规定;

不包括在本技术法规附录1规定的清单中仅用作电气设备零部件(组件)的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

电动玩具;

光伏板(太阳能电池),属于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的一部分;

用于地面和轨道空间物体的电气和电子产品;

专为空中、水上、陆地和地下运输而设计的电气设备;

电池和蓄电池,包括作为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的一部分在欧盟境内流通的电池和蓄电池;

使用过的(二手)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

测量仪器;

医疗产品


二、基本概念

三、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流通规则

5.根据本技术法规第VII节以及适用于它的欧亚联盟(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通过了符合性确认(认证),如果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以及适用于该产品的欧亚联盟(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则该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可在欧亚联盟境内流通。

6.未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以及欧亚联盟(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要求的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不得使用EAC标志,不得在欧亚联盟市场上流通。

四、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要求

7.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方式不得包含:

a)符合附录2清单的有害物质;

b)有害物质的均质(均质)材料含有浓度超过本技术法规附录2规定的清单中规定的允许水平的。

8、对于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根据附录3制定了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特殊要求。

五、标识和操作文件要求

9.电气无线电电子产品的名称和型号、品牌、型号(如有))、主要参数和特性、制造商名称和商标、国家名称,制造地址,必须标识在产品上,并在其随附的操作文件中注明。

在这种情况下,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的名称和类型、品牌、型号(如果有)、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也必须标识于包装上。

10、如果本技术法规第9条规定的信息不能标识在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上,则只能在该产品所附的操作文件中注明。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将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的名称和类型、品牌、型号(如果有))、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标识在包装上。

11.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的铭牌标签EAC标志必须清晰易读,并且必须贴在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上,无需使用工具拆卸即可检查的地方。

12.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的操作文件(说明书)必须包含:

a)本技术法规第9条规定的信息;

b)关于产品用途的信息;

c)产品的特性和参数;

d)产品的操作(使用)、安装、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的规则和条件(必要时,相关要求);

e)检测到产品故障时应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f)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和联系方式;

g)关于产品制造的月份和年份的信息和有关使用此类信息的地点或确定制造年份的方法的信息。

13.操作文件(说明书)的标签应该使用俄语进行。如果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的立法有相关要求,则使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产品标签和操作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字母商标、专有名称、地址,名称和其他名称和详细信息可能会以其他语言提供。

操作文件(说明书)必须是纸质的。它们可能附有一套电子操作文件。非家用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组中包含的操作文件只能在电子媒体上发布。


六、确保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14.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是通过满足其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要求来确保的。

15.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并实施产品合格评定,对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的测试方法由包含在测试规则和方法的标准清单中的标准制定,包括使用和实现所需的抽样规则。

七、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的合格评定(认证)

16.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的合格评定以合格认证的形式进行。

17.在确认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的符合性时,申请人必须是海关联盟体企业家,他们可以是欧亚联盟制造商或进口商(销售商)或制造商授权代表。

18.电气和电子产品须根据以下方案之一以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形式进行符合性确认(认证):

a)对于批量生产的产品——方案1D、3D和6D;

b)对于一批产品-方案2D和4D。

19.在电气和无线电电子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时,申请人可以是:

a)对于方案1D、3D和6D——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

b)对于方案2D和4D-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或进口商(卖方)。

选择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方案是由申请人自由选择。

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方案1D和2D进行的基础上申请人提供自己的证据,如果采用3D,4D,6D方案必须经海关联盟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测试后才可以签发EAC符合性声明。

注册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将需要下列文件:

技术规格(如果有的话);

手册;

产品安全数据表MSDS;

ROHS测试报告(如果提供);

合同、发票(采用方案2D和4D);

ISO品质管理体系证书(采用方案6D)。

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申请人必须对每一个产品施加EAC标志。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有效期的最长不超过5年;在计划2D和4D方案不设定有效期根据合同批次交付。

获得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后申请人必须保存证据材料至少10年。

20.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方案的选择由申请人进行。

21.根据方案1D和2dD的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的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由申请人根据其自己的测试证据进行。由申请人可以选择的产品样品的测试在申请人的测试实验室进行或在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

根据方案3D、4D和6D的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的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由申请人根据自己的证据以及在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测试。

22.电气无线电电子产品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时,申请人:

a)生成并分析确认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包括:

技术条件(如有);

操作文件;

产品和(或)零部件、材料、产品组件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测试方案和申请人其他文件,作为确认的基础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如果有)(图1D、2D、3D、4D和6D);

供应协议(合同)和运输文件(如果有)(对于一批产品,单个产品)(方案2D和4D);

欧亚联盟机构签发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证书副本)(方案6D);

b)对产品进行识别以将其纳入本技术法规的范围;

c)确保进行生产控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稳定性(方案6D);

e)接受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该声明是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12月25日第293号决议批准的统一格式和规则制定的;

f)完成符合性确认程序后,在联盟市场上申请产品流通单一标志;

g)符合性确认程序完成后,形成一套文件,其中包括本段“a”项中规定的文件和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

23.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须按照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3年4月9日第76号决议规定的方式进行注册。

24、批量生产的电气无线电电子产品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对于一批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未规定EAC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

25.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根据申请人的选择,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形式的也可以可以根据以下方案之一替换为EAC合格认证(EAC certificate)证形式的符合性认证:

a)对于批量生产的产品——方案1C、2C和6C;

b)对于一批产品——方案3C。

26.在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EAC合格认证(EAC certificate)时,申请人可以采取:

a)对于方案1C、2C和6V——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

b)对于方案3C-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或进口商(卖方)。

27.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EAC合格认证(EAC certificate)方案的选择由申请人进行。

28.在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EAC合格认证(EAC certificate)时,申请人应该: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产品的生产过程稳定,并确保其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b)生成以下技术文档:

技术条件(如有);

操作文件;

供应协议(合同)和运输文件(如果有)(对于一批产品)(3C);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证书副本)(方案2C);

申请人选择的其他文件,作为确认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依据(如有);

c)向统一登记册内的认证机构提交产品EAC合格认证(EAC certificate)申请(附技术文件)。申请指定文件的信息,以符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要求(方案2C),以及单批次产品的识别特征和其中包含的产品单元(方案3cC);

d)完成EAC合格认证(EAC certificate)程序后,在联盟市场上申请产品使用EAC标志;

e)产品设计或其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提前通知认证机构(方案1C);

f)EAC合格认证(EAC certificate)程序完成后,生成一套文件,其中包括本款“b”项规定的文件、测试报告(s)、生产状态分析结果(方案1 C)和EAC合格证书(EAC certificate)。

电子电器和无线电电子EAC合格证书(EAC Certificate)

在申请者的要求,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可以替换为一种EAC合格证书(EAC certificate)程序。

29.在认证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时,包含的认证机构:

a)分析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文件,并通知申请人其决定(说明认证条件);

b)对申请人进行产品样品的鉴定和选择进行检测;

c)确保在认可检测实验室(中心)中对产品样品一批样品)(方案3c))进行检测;

d)分析申请人的生产状态,其结果记录在法案中(方案1c);

e)在测试结果和生产状态分析(工厂审核)为都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12月25日第293号决议批准的统一格式编制EAC合格证书(EAC certificate),并签发给申请人;

f)在颁发的EAC符合性证书和注册EAC符合性声明的统一服务器中录入关于EAC证书的信息;

g)在EAC合格证书(EAC certificate)在整个有效期内,每年需要通过在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测试产品样品,对认证产品进行检查控制,和(分析生产状态-工厂审核(方案1C));

h)在EAC合格证书(EAC certificate)在个有效期内对认证产品进行每年一次检验控制,通过在认可检测实验室(中心)对产品样品进行检测,并分析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方案2c);

i)在每年监督检验控制结果为合格的情况下,确认合格证书的有效性,并在检验控制行为中作出适当的记录;如果检验控制结果为不合格,则决定暂停或取消EAC合格证书(EAC certificate)有效性,并通知申请人所采取的决定(方案1c和2c)。

30.如果按照规定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方案实施符合性确认(EAC符合性声明或EAC合格认证),则此类体系的认证应该由该国认证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进行,根据该国的立法,并在该成员国的国家认证系统中获得认可。

31、批量生产的电气无线电电子产品EAC合格证书(EAC certificate)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对一批电子电气或无线电电子产品的EAC合格证书(EAC certificate)有效期,未规定截止日期。

32.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符合性认证后应该形成的一整套文件并保存:

a)对于批量生产的产品——申请人自EAC符合性声明或EAC合格证书终止之日起至少有10年的时间;

b)对于一批产品——申请人自该批次产品销售完成之日起至少10年的时间;

c)对于单个产品——来自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自该产品停产之日起至少10年。

八、在联盟市场上打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TR EAEU 037/2016《关于在电气电子产品中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附录1

受欧亚经济联盟TR EAEU 037/2016《关于在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中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管制的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清单

1、电器设备及家用电器:

用于食品的加工和储存、厨房工作机械化的设备,以及其他厨用设备;

加工(洗涤、熨烫、烘干、清洗)亚麻布、衣服和鞋子的设备;

用于清洁和整理房间的设备;

维护和调节室内环境的设备;

卫生设备;

用于头发、指甲和皮肤护理的设备;

用于人体取暖的设备;

振动按摩器;

游戏、运动和训练设备;

音视频设备、电视和广播接收器;

缝纫和针织设备;

电源、充电器、稳压器;

园艺设备;

用于水族馆和花园池塘的设备;

电泵;

电子手表;

计算器;

配线设备;

延长线。

2、电子计算机及周边设备,包括:

服务器、个人电脑系统单元;

笔记本电脑;

平板电脑、手持式计算机、掌上电脑等小型电脑;

键盘、机械手、追踪器以及其他控制和输入设备(鼠标、操纵杆、头盔、眼镜);

可移动存储设备;

监控设备;

打印机;

扫描仪;

扬声器和耳机;

多媒体投影仪;

生物信息读取器;

网络摄影机;

调制解调器;

不间断电源UPS。

3、信息和通讯设备(信息和通讯设备终端):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投币式或插卡式)公用电话;

传真机;

电报、电传打字机;

便携设备和可移动无线电台;

RFID标签。

4、复印机和其他电子办公设备:

5、电气化仪器(手动和便携式电机);

6、光源和照明设备,包括内置于家具中的照明设备;

7、电子乐器;

8、游戏和自动售货机;

9、收银机、票证打印机、身份证读取器、自动取款机、信息亭;

10、额定电压不超过500v的交流和/或直流使用的电缆、电线(光纤电缆除外);

11、自动开关和漏电断路器;

12、火灾、安防及消防安全报警探测器。

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TR EAEU 037/2016《关于在电气电子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附录2

a)附录2所列清单中的有害物质。

b)含有有害物质的均质材料,其浓度超过附录2所列清单规定的允许浓度。

有害物质名称均质(均质)材料中有害物质的允许浓度(重量百分比),不得超过1.铅0,12.汞0,13.镉0,014.六价铬0,15.多溴联苯0,16.多溴二苯醚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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