谐波标准IEC61000-3-2照明灯具第三方检测机构,近日,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 technical Commission,简称EC)发布了IEC61000-3-2标准的最新修订版Edition 5.1版IEC61000-3-2:2018+A1:2020,新标准的发布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稳定时间是2023年。
该标准涉及注入到公共配电系统中的谐波电流的限制,适用于准备接入到公共配电系统的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A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对于标称电压小于220V(相电压)系统的限值尚未考虑。

其中,照明设备(除特殊产品之外)属于该标准中规定的C类设备,应用C类限值。
本标准是在IEC61000-3-2:2018的基础上的修订版,与旧版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订了第3章中照明设备相关的定义的内容;
·删去了“6.3.2测试程序“章节中对于制造商规定的额定功率和实际测试功率的10%偏差的选用原则;
·增加了6.5章多功能设备的测试说明;
·修改了表2C类照明设备的限值,将第三次谐波电流限值由30改为27;
·增加第8章标准符合性;
·修改了附录B.5照明设备的测试条件,指出无源设备豁免测试和多功能照明设备的测试条件;
·增加附录CPOHC的计算方法;
附1:多功能产品的测试举例
1.风扇灯、音箱灯等——属于每个功能单独工作的设备,测试时风扇功能或音频功能和照明功能分别单独工作,并分别按照A类和C类限值进行考核。
2.装有辅助照明灯的油烟机、门上装有电视的冰箱等属于具有主要功能和辅助功能的设备,测试应该在全部功能打开时(如果可能的话),按照主要功能对应的限值要求进行,即按照A类设备进行谐波测试。
附2:具有多功能的照明设备的测试条件
—如果灯具附加了不与照明功能交互的独立功能,且属于A类或D类,则对每个功能进行测试,使其单独满足相应的限值。对于不清楚如何在不修改灯具的情况下,单独操作的多功能照明设备,制造商可提供操作说明,以测试如何单独操作每个独立功能。
—如果没有提供测试说明书或者不能在每个功能单独运行时测试该设备,或如果附加功能属于A类或D类有意与照明功能进行交互的照明设备,如果在所有功能同时运行时设备符合C类的限制,则设备满足本标准要求。
注1:例如可以通过其他设置使其他功能关闭或者待机。
注2:例如监控摄像头,当灯光熄灭时,它也会处于活动状态。
注3:例如控制照明设备光输出的运动感应器。
该标准的欧盟版本ENIEC61000-3-2还在进一步修订中,尚未发布与I正C对应的最新版本,预计在2021年4月19日发布ENIEC61000-3-2:2019+A1: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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