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概述
燃气器具法规(GAR,(EU) 2016/426)规范燃烧气体燃料的器具及配件的欧盟市场投放,自2018年4月起取代原燃气器具指令。与一般电气产品不同,燃气器具的风险来源是"燃料—空气—点火源"三者的耦合:燃烧不充分会产生一氧化碳,供气压力波动会引起回火或脱火,密封失效会导致燃气积聚,任何一个环节失控都可能造成中毒、爆炸或火灾。因此,GAR的技术要求围绕燃烧安全、密封安全与使用安全三条主线构建。
该法规属于"新立法框架"下的产品法规,采用基本要求加协调标准的结构。法规附录一规定基本要求,具体技术指标由欧盟官方公报引用的协调标准给出。制造商通过适用协调标准获得符合性推定,也可采用其他技术方案,但须证明其等效满足基本要求。这一机制意味着标准版本的选择与适用范围的界定,直接影响技术文件的论证逻辑。
法规适用范围
法规适用于以气体燃料为能源的器具,涵盖家用与商用场景中的炊事、采暖、热水制备、制冷、照明、洗涤等用途,也适用于燃气配件,如安全装置、控制装置、调节装置与组件。典型产品包括燃气灶、烤箱、燃气热水器、壁挂炉、燃气取暖器、燃气饭锅、商用煮面炉、燃气燃烧器、燃气阀门与调压器等。
被排除的情形主要有:用于工业场所完成工业过程的器具、航空器与铁路车辆上的器具、在露天游乐场所临时安装的器具、以及特定法规管辖的其他设备。判断"工业过程"时,关注的是器具是否用于生产工艺而非空间加热或炊事。此外,燃气器具中的电气部分仍需满足低电压指令与电磁兼容指令的要求,带无线控制功能时还需考虑无线电设备指令,形成多指令并行的合规结构。
燃气类别与试验气体
燃气器具的测试必须建立在明确的燃气类别之上。欧洲将燃气按族与压力等级划分,常见族别包括第一族(人工燃气)、第二族(天然气,含G20、G25等基准气)、第三族(液化石油气,含G30丁烷、G31丙烷等基准气)。器具按可适应的族别与供气压力标注类别,如仅适用于天然气的单族类别、可切换天然气与液化石油气的双族类别等。
试验气体依据EN 437选定。该标准规定了基准气、极限气与试验压力,用于考核器具在燃气成分波动与压力偏差下的适应能力。测试通常包括基准气下的性能试验、极限气下的边界试验,以及压力上下限条件下的燃烧稳定性试验。选择试验气体时,应结合目标销售国的燃气分配条件,不能仅按单一气源设计,否则会出现"在实验室合格、在现场脱火"的情况。
安全要求与测试项目
燃烧安全是核心。测试包括点火与交叉点火可靠性、火焰稳定性(脱火、回火、黄焰)、燃烧产物中一氧化碳与二氧化碳的比值、烟气排放温度、以及熄火保护装置的响应时间。熄火保护要求在火焰意外熄灭时于规定时间内切断燃气供应,通常通过热电偶或离子火焰探测实现,测试需验证其在最小与最大流量下的动作一致性。
密封与结构安全包括燃气回路的泄漏试验、耐压试验、阀门与接头的密封性、软管与管件的耐温耐压性能、以及器具外壳的机械强度与稳定性。温升试验考核器具表面、旋钮、面板与安装墙面的温度是否在限值内,避免烫伤与材料劣化。电气部分按EN 60335系列或相应标准评价,涉及防水等级的户外器具还需验证外壳防护。此外,清洁与维护状态下的安全性、以及误操作情形(如长时间未点火、风门误调)也应在评价范围内。
合格评定与文件要求
GAR的合格评定以型式审查为基础。器具通常需完成欧盟型式审查,随后按生产组织形式选择基于内部生产控制加监督性产品检查、生产过程质量保证或产品质量保证的模式;也可采用全面质量保证加设计审查的模式。燃气配件同样需要型式审查并配合相应生产阶段模式。型式审查由公告机构执行,审查内容包括技术文件、设计计算与型式试验结果。
技术文件应包含器具描述与结构图、燃气回路图、零部件清单与关键件参数、材料说明、燃烧系统设计依据、型式试验报告、风险评估、说明书与标识样张、符合性声明。批量生产时还应保留关键件供应商变更记录,因为燃烧器、喷嘴、阀门、热电偶的更换可能改变燃烧特性,需要重新评价。
标识与安装使用说明
器具应标注制造商信息、型号、燃气类别、额定热负荷、供气压力、电源参数(如适用)、生产年份与CE标志,涉及公告机构时标注其编号。燃气类别标识必须与实际配置的喷嘴一致,多族别器具应附带转换喷嘴及转换说明,且转换操作应具备防错设计。
说明书应包含安装条件、通风要求、排烟方式、燃气连接方式、检漏方法、点火与熄火操作、清洁维护周期、故障处置与禁止事项。安装位置的空间尺寸、可燃材料距离、烟道走向等参数需以图例说明。对于需要专业安装的器具,应明确"安装须由具备资格的人员完成",并提示未按规定安装可能导致的一氧化碳风险。
安装条件对测试结论有实质影响。排烟管路的形式与长度、进气口的通畅程度、安装空间的最小尺寸,都会改变燃烧工况与烟气排放。测试时应在代表性安装条件下进行,并在说明书中把该条件表述清楚;若产品允许多种安装方式,应分别评价最不利方案。对于需要与外部烟道连接的器具,还应说明防倒风措施与密封要求,避免因现场安装差异导致实际表现偏离评价状态。
常见问题
问:燃气器具的CE认证依据是法规还是指令?
答:现行依据为燃气器具法规(EU)2016/426,其法律形式为法规,直接在成员国适用,无需转化为国内法。该法规取代了原燃气器具指令,技术内容与合格评定框架总体延续,但在市场监督、进口商义务与追溯要求方面有所强化。
问:燃气器具CE认证的费用如何?
答:费用根据产品类别、适用指令、测试项目及出具文件的类型确定,不同产品存在差异,实际费用以具体方案为准,本说明不提供固定报价与折扣信息。
问:同一款灶具销往多个国家,燃气类别如何确定?
答:应根据目标市场的燃气族别与供气压力,分别确定可覆盖的器具类别,并按EN 437选择对应基准气与极限气进行试验。若同一机型需适配多个族别,应配置可更换喷嘴并验证各配置下的燃烧性能,标识与说明书须逐一对应。
问:熄火保护是强制要求吗?
答:GAR基本要求规定,器具在火焰意外熄灭时必须能够切断燃气供应,避免未燃燃气积聚。实现方式可以是热电偶、离子探测或其他等效手段,测试关注动作时间与可靠性,而不是特定元件形式。
问:一氧化碳指标如何考核?
答:通常以燃烧产物中一氧化碳与二氧化碳的比值作为评价参数,在基准气与极限气、额定与最小热负荷等工况下测量,并与标准限值比较。该指标综合反映燃烧器设计、引射性能与烟气排放路径的合理性。
问:带电气部分的燃气器具需要做哪些额外评价?
答:电气部分需按低电压指令与电磁兼容指令评价,涉及安全、温升、绝缘、抗扰度与发射;若带无线遥控或联网功能,还需按无线电设备指令评价射频与射频暴露。多指令并行时,技术文件应分别列明适用条款与所依据的标准。
问:关键零部件更换后是否需要重新测试?
答:涉及燃烧器、喷嘴、燃气阀、热电偶、风机等影响燃烧与安全的部件变更时,通常需要重新进行相关燃烧与密封试验,并更新技术文件。仅外观、颜色或非燃气回路结构件的变更,可在评估影响后做局部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