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概述
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EU自2013年7月1日起适用,取代原89/106/EEC。它管理的不是产品本身的"安全性",而是产品对建筑工程七项基本要求的贡献能力,因此其核心文件不是合格证明,而是一份把产品性能如实告知市场的性能声明。这一制度设计的逻辑是:建筑的安全由设计与施工整体决定,单一产品无法独立保证建筑安全,但设计者必须知道产品在耐火、保温、隔声、承载等方面究竟达到什么水平,才能做出正确选型。法规因此建立"协调标准或欧洲技术评估—性能声明—CE标志"的链条:产品若有协调标准或欧洲技术评估,就必须出具性能声明并据此加贴CE标志;没有适用标准的产品则不能以CPR名义加贴CE标志。理解CPR要抓住两点:一是声明的是性能而非合格,二是评估与验证的持续性由工厂生产控制保证。前者决定了文件写法,后者决定了审核方式。
适用产品与评估体系
适用对象为永久纳入建筑工程的产品与套件,涵盖水泥、混凝土、钢筋、结构钢材、铝型材、砌块、石材、木材与板材、石膏板、保温材料、防水卷材、门窗、幕墙、屋面系统、地板、管道、密封胶、防火封堵材料、土工材料等。判断是否适用需回答三个问题:产品是否永久成为工程的一部分;是否有覆盖该产品的协调标准或欧洲技术评估文件;产品拟声明的性能是否落在该文件范围内。评估与验证的持续性分为若干体系,按协调标准或欧洲技术评估文件的规定选用:体系1+由公告机构进行产品认证、工厂生产控制审核与监督,并承担抽样试验;体系1与之相近但不含抽样试验;体系2+由公告机构认证并监督工厂生产控制;体系2仅做初次审核;体系3由公告机构完成型式试验,工厂生产控制由制造商自行负责;体系4则全部由制造商自行完成。体系越高,公告机构介入越深,通常对应防火、承重等对安全影响较大的性能。
性能声明与CE标志
性能声明是CPR的核心文件,须随产品提供,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其内容通常包括:产品型号标识;可追溯的批次或序列号;预期用途;制造商名称与地址;授权代表(如适用);所采用的评估与验证体系;引用的协调标准或欧洲技术评估文件编号;公告机构信息(如涉及);声明的性能值,按相关特性逐项列出,未声明的特性应注明"无性能声明";以及签署人、地点与日期。声明的写法有两条硬性约束:一是数值必须来自规定的试验、计算或表格化数据,不能凭经验填写;二是不得声明标准未覆盖的特性。CE标志只能在性能声明出具后加贴,标志旁应标注公告机构编号(涉及体系1+、1、2+、2、3时)以及制造商信息。若产品同时受其他CE法规管辖,CE标志表示同时满足全部适用法规,性能声明中应列出这些法规。修订后的法规(EU) 2024/3110自2026年1月起适用,在数字产品护照、可持续性信息与市场监管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存量文件需按过渡安排更新。
基本性能要求与协调标准
七项基本要求构成性能声明的语义框架:机械抗力与稳定性、火灾安全、卫生健康与环境、使用安全与无障碍、防噪声、节能与保温、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产品通常只对其中若干项作出声明,选择依据是预期用途与协调标准规定的特性清单。例如结构钢材按EN 1090-1声明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冲击韧性、耐火性能与尺寸偏差;水泥按EN 197-1声明强度等级、凝结时间、安定性与化学成分;保温材料按EN 13162至EN 13171系列声明导热系数、压缩强度、尺寸稳定性与燃烧性能等级;防火分级按EN 13501-1的试验结果表达为A1至F及附加的烟气与燃烧滴落等级。声明值应来自初始型式试验、计算或表格化数据,试验应在具备相应能力的实验室完成,报告需注明标准版本、样品标识、试验条件与结果。协调标准的版本会更新,旧版本被取代后有一段推定符合的过渡期,文件编制时应核对现行版本,避免引用失效版本。
工厂生产控制
工厂生产控制是性能声明可信度的支撑。制造商需建立文件化的控制体系,覆盖原材料入厂检验、生产过程参数监控、设备校准、成品检验、不合格品处置、标识与追溯、人员培训与内部审核。控制计划应把每项声明性能对应的关键工艺参数识别出来,例如混凝土的水灰比与养护条件、保温材料的密度与发泡剂比例、钢材的轧制与热处理制度。体系1+与1要求公告机构对工厂生产控制进行初次审核与定期监督,并在监督中安排抽样试验;体系2+与2仅审核控制体系,不承担抽样;体系3下制造商自行实施控制,但型式试验由公告机构完成。审核中较常见的问题包括:控制计划与实际工艺脱节、设备校准过期、原材料变更未评估对声明性能的影响、追溯记录无法对应到具体批次。纠正措施应落到工艺文件与检验规程,而不是仅补充记录。
文件与责任划分
技术文件通常包含产品描述与预期用途、协调标准或欧洲技术评估文件、型式试验报告、设计计算、材料证明、工厂生产控制文件、性能声明、标签与包装样稿、说明书。文件应保存十年,并能按监管要求提供。责任划分上,制造商对性能声明的真实性与工厂生产控制的有效性负责;进口商应确认制造商已完成评估并保存文件副本;分销商在改动产品、包装或说明时可能承担制造商义务。若产品由多个部件组成套件,套件的性能声明应由对整体性能负责的一方出具,而不能简单拼接各部件的声明。对于定制产品,若采用了欧洲技术评估路径,评估文件由欧洲技术评估机构出具,制造商据此声明性能,二者编号需在声明中对应。市场监管中较常核查的是声明值是否有报告支撑、CE标志位置与尺寸是否合规、说明书是否包含预期用途与安装限制。性能声明还应按目的国要求提供语言版本,并在产品改型、标准换版或评估体系调整时及时更新;更新后的声明应保留版本记录,旧版本不得继续随货流转。对于成套供应的产品,若各部件的声明由不同制造商出具,集成方应确认其覆盖范围能够支撑整机声明,避免出现部件齐全而整机无据的情况。
常见问题
问:没有协调标准的建筑产品能否加贴CE标志?
答:不能以CPR名义加贴。此类产品可通过欧洲技术评估取得评估文件后声明性能,或按成员国国内规范管理,但不得仅凭自我判断使用CE标志。
问:建筑产品性能声明与评估的费用如何?
答:费用根据产品类别、适用指令、测试项目及出具文件的类型确定,不同产品存在差异,实际费用以具体方案为准,本说明不提供固定报价与折扣信息。
问:性能声明与合格证书有什么区别?
答:性能声明告知产品达到的性能值,供设计者选型;合格证书证明产品符合某项规范。CPR制度以性能声明为核心,不签发统一格式的合格证书。
问:声明中可以不写某项性能吗?
答:可以,但应注明"无性能声明"。需注意未声明的特性不能用于该产品的合规选型,且在某些成员国,特定用途要求必须声明特定性能。
问:体系3与体系4的差别在哪里?
答:体系3的型式试验由公告机构完成,工厂生产控制由制造商自行实施;体系4的型式试验与工厂生产控制均由制造商完成。两者都不涉及公告机构对生产过程的持续监督。
问:标准换版后原性能声明是否仍然有效?
答:需核对新旧版本的过渡期安排。过渡期内通常可继续引用旧版本,期满后应更新试验与声明;若新版收紧了限值或增加了特性,可能需要补充试验。
问:进口商需要保存哪些文件?
答:应保存性能声明副本、技术文件或可获取的证明、制造商与自身的信息记录,并确保标签与说明书符合要求,以便市场监管部门查询时能够及时提供。


